1.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,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:1、公立學校。2、行政法人。3、公益性社團法人。4、財團法人。 2.故須有法人登記的團體或公立學校方可提出勸募案之申請,學校「學生自治團體」因非屬本條例第5條所稱勸募團體,自不得對外發起勸募; 3.至於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、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等行為,則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。